近日,福建省生态环境厅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《关于全方面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意见》。
意见规定,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施范围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(含生产特种水泥、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)。新改扩建(含搬迁)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,鼓励2500吨/日新型干法窑“上大压小”,改造为5000吨/日及以上,同步达到超低排放水平。
推动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,2023年底前,力争有突出贡献的公司5000吨/日及以上新型干法窑有组织排放基本完成改造;2024年底前,力争重点地区(三明三元、永安,龙岩新罗)所有熟料生产线吨/日及以上熟料生产线万吨/年以上独立水泥粉磨站有组织排放,以及有突出贡献的公司5000吨/日及以上新型干法窑无组织排放基本完成改造;2025年底前,水泥熟料企业、独立水泥粉磨站有组织排放、无组织排放、清洁运输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。
(一)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。在基准氧含量10%的条件下,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mg/m³,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8mg/m³。脱硝氨水消耗量小于4kg/t熟料(基于20%的氨水浓度折算)。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至少95%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。
(二)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。加强物料储存、物料输送及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。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,针对性采取封闭、密闭等治理措施,有效提升废气收集效率,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。
(三)清洁运输要求。进出企业的物料和产品,鼓励采用铁路、水路、管道、带式输送机、封闭式皮带廊道及新能源车辆等清洁方式运输,或采用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。鼓励厂内车辆使用达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车辆,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机械,新购置(含更新)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机械或达到国四排放标准。
随着国家和各地区陆续出台有关政策,10、35、50的标准成为超低排放的“门槛线”,留给水泥公司进行改造的时间越来越紧迫,而2500t/d及以下的落后产能也面临着或淘汰或整合的命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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